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
1月9日至10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分析大党独有难题的形成原因、主要表现和破解之道,深刻阐述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目标任务、实践要求,对坚定不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
1月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张领 摄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这是强化管党治党全面系统布局、协同高效推进的重大举措。
此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应是一个内涵丰富、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动态系统。”
1月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出席会议。新华社记者 张领 摄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强调,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坚定不移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我们党作为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和世界上第一大政党,党的远大目标和历史使命,党的队伍的庞大规模和广泛分布,党面临的重大风险和严峻挑战,都决定了只有整体地而不是局部地、系统地而不是零碎地、持久地而不是短暂地、高标准地而不是一般化地全面从严治党,才能把我们党建设好。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院长林建华认为,构建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开创性的工作,标志着我们党对自我革命规律认识更加深化,体现出我们党成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定决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指出,健全这个体系,需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更加突出党的各方面建设有机衔接、联动集成、协同协调,更加突出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法规制度的科学有效,更加突出运用治理的理念、系统的观念、辩证的思维管党治党建设党。
“三个‘更加突出’使我们明晰了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路径和重点。”林建华认为,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不断拓展全面从严治党的广度和深度,使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更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以有力政治监督保障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落实见效
政治监督不是空泛的、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实践的。
在此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要以有力政治监督保障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落实见效。
——看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等战略部署落实了没有、落实得好不好;
——看党中央提出的重点任务、重点举措、重要政策、重要要求贯彻得怎么样;
——看属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有没有担当起来。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此次公报在部署2023年纪检监察工作时,将“围绕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强化政治监督”放在首位。
政治监督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举措。
过去一年,从疫情防控到生态环境保护,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管党治党实践充分证明,政治监督为全党凝聚思想共识、行动共识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保持党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开局关乎全局,起步决定后程。
庄德水表示,踏上新征程,要聚焦“两个维护”这一强化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在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切实打通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中的堵点淤点难点,助力将党的二十大擘画的宏伟蓝图变为华夏大地上的火热实践。
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
此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
全会作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部署,强调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的纪律规矩刻印在心。
“大量案例表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戴焰军表示,唯有把“严”的要求贯彻到纪律的前沿、监督的前沿,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纠正,触犯纪律就立即严肃处理,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方能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更好发挥纪律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治本作用。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也是全党同志的应尽义务和庄严责任,对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此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党提出“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的要求。
“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戴焰军认为,每一名党员都应该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
驰而不息推进正风反腐
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
在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以“要在不敢腐上持续加压”“要在不能腐上深化拓展”“要在不想腐上巩固提升”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指明方向。
全会强调,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表示,此次全会强调要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充分反映出党中央对于反腐败斗争的战略思考和系统部署,体现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定政治决心。
作风建设关乎人心向背,关乎事业成败。
2022年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十周年。如今,八项规定已成为新时代共产党人的一张“金色名片”。
“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直至真正化风成俗,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在此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掷地有声的讲话释放出作风建设不止步的鲜明信号。
全会对新征程上加强作风建设作出再部署,要求“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三个务必’,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当前,‘四风’问题隐形变异、花样翻新的情况仍然存在。”宋伟表示,要深刻把握作风建设地区性、行业性、阶段性特点,充分认识“四风”的规律性和共性问题,不断加固作风建设堤坝,让清风正气在新征程上更加充盈。
“风腐互为表里、同根同源,不正之风滋生掩藏腐败,腐败行为助长加剧不正之风、甚至催生新的作风问题。”清华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过勇认为,对于“四风”问题一定要抓早抓小、露头就打,彻查背后可能隐藏的腐败问题,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推动监督体系高效运转
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指出,党委(党组)要发挥主导作用,统筹推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
全会提出,推动完善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体系、党内监督体系、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和基层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
“各类监督有各自的定位和优势,关键是协调联动、优势互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表示,要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优化各类监督的顶层设计,提高监督效率,促进各类监督力量同题共答,不断提升监督效能。
巡视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强调,要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剑,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2022年,在结束对金融单位、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集中巡视后,十九届中央如期完成党章规定的巡视全覆盖任务。
谋篇2023年巡视工作,公报要求,突出政治巡视定位,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巡视全过程各环节。
“每一次巡视都是一次政治体检。”任建明表示,新征程上,要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踔厉奋发开新篇,自我革命再出发。
踏上新的赶考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文字记者:高蕾、范思翔、董博婷
海报设计:赵丹阳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