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茶陵用“三把尺”标注教育新坐标******
本报讯(通讯员付婷)日前,一群一年级的孩子戴着自己亲手设计制作的拼音头饰,手拿闯关卡,胸有成竹地依次挑战“字母跳跳屋”等三个关卡,通关后可以得到“拼音小能手”的称号。这是湖南省茶陵县解放学校开展“奇妙拼音闯关之旅”的一幕,也是该校践行基础素养达标创意活动之一。在茶陵县,像解放学校一样,各学校都在创新推动“双减”落实过程中,立足“五育”并举,蓄能学生终身发展。
近年来,茶陵县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以人民满意为总标尺,从锚定中心点、延伸正方向、描绘新刻度等方面以新谋进,用新举措不断增强人民教育幸福感。
握紧“基础尺”,锚定教育公平的中心点。为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近年来,茶陵县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及城区学位建设投入3870万元。投入2600余万元,改造县域内乡村学校“五小”项目近100个,农村学校的校容校貌焕然一新。茶陵县还建立乡镇教研基地,教研室通过送教、指导,让其能发挥辐射效应。教师们通过参与各类教研活动,专业能力得到快速提升。
“双减”实施以来,茶陵“五育”并举释放新活力。不少家长表示,孩子的笑声更爽朗了。虎踞中学为留守儿童组建“爱乐合唱团”,引进株洲市区艺术学校,联合为孤寡老人进行文艺演出,既满足了农村孩子的音乐梦、艺术梦,又走出校门进行了德育实践。茶陵县握住“创新尺”,鼓励学校创新课后服务,结合办学特色和实际,开展剪纸、泥塑艺术等社团活动,引领学生感受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学生的文化自信。
握好“保护尺”,描绘关爱成长的新刻度。2021年9月至今,茶陵县教育局联合公安局、文旅广体局等部门组建“夜鹰”巡防队,深入县城及周边学校的重点场所开展巡防,优化校园周边环境,有效预防和遏制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升了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
“全力推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地见效,要以智慧与力量担起时代责任,以爱心与奉献诠释育人情怀。”该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主动作为,努力让群众收获更强的教育获得感、幸福感。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