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家帮助村民拍照。 褚子强 摄
全家福,作为一家人情感的纽带,以及团圆时刻的记忆,记载着一个家庭的幸福与成长。据村民介绍,村中部分老者十几年从来都没有拍摄过像样的“全家福”,一听说有专业摄影师来为他们拍照,便拖家带口来到古街,等着摄影师为他们拍“全家福”。
“其实之前也想拍‘全家福’来着,但是因为不方便就没去了,没想到这次能在家门口体验到专业摄像师给我们带来的服务,心里很开心。”东山村村民陈大伯说。
摄影家帮助村民拍照。 褚子强 摄全家同框,定格的是一个个小家庭团圆幸福的瞬间,一张张幸福的笑脸,也折射出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今年是我们第七年进行这个活动了,今天一共拍摄了140多张照片,虽然需要提前准备东西,但是在为村民们拍照时还是很开心,收获满满。”蕉城区摄影家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们的精神状态也随之转变;希望通过免费拍摄全家福的活动,为村民们留住光阴、守住幸福,让大家感受到来自镜头一端的温暖。
摄影家们拍摄的好看的“全家福”。 褚子强 摄记者了解到,今年蕉城区摄影家协会还前往了三都镇,为村民进行“全家福”拍摄。
全家福拍摄公益活动是蕉城区摄影家协会近年来举办的一项重要文化惠民活动,目前已连续举办七年。该协会利用春节期间村民回家团圆的时机,组织摄影志愿者深入乡村为百姓送去节日里的特别“礼物”,把民众的新春祝福定格在“全家福”图片中,留住精彩的瞬间,让民众度过一个愉快的新春。(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